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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上航道定位浮标 警示船只标体
在观测过程中人的眼睛必须直跟踪目标,不然会儿目标就不见了;而每个水域观测都是几条流速流向和航迹线,每条线都是以公里为单位的,因此每次观测都需要几个观测站,只要交会中有个观测站跟丢了目标就得重新来过,不仅需量人力、工作长,使用不便,且返工几率高,加上浮标在观测过程中易损坏,如气球会爆,竹筒会因进水下沉及天气影响视线等原因,也会让整个观测重来,导致使用成本高。
水上航道定位浮标 警示船只标体
、浮标制式沿革
() 海关管理时期
清光绪八年(1882年),海关对各口海关管辖的水上助航标志曾作过统规定,内容包括8项,较简单,江海之分。当时水上助航标志称警船浮、桩,这个系统明航行船舶与水道两侧界线的关系,以由海上进口方向划分左侧标和右侧标,即左黑右红。所使用的海上浮标制式是单的侧面系统。
(二)海管理时期
1960年,海司令部航海保证部、交通部、水产部参照苏联有关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方面的经验,结合中具体情况,共同研究制定了《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(草案)》,同年9月由海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公布试行。该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灯质区别标志的作用,明确了“左红右黑”原则,夜间红浮标闪红光,黑浮标闪白光。同时规定:侧面标志类为三种,即左侧标、右侧标、分支汇合标;方位标志类为五种,即北界标、东界标、南界标、西界标和孤立障碍标;用标志类为四种,即沉船标、检疫标、测量标和捕鱼作业标;而中央标志作为单个种类,共四类、十三种。
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,根据新《制度》规定,海北海舰队司令部航海保证对青岛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标志进行改革,青岛港务监督对中沙灯浮标(5号)进行了改革。